2025年8月14日,盐城市大丰区分析查验检测核心受该局委托,对当事人加工发卖的猪头肉监视抽样。9月12日出具的查验演讲显示,结论不及格。9月19日本局送达演讲,当事人先提欲复检9月30日其委托代办署理人徐于元承认结论,不再申请复检。徐于元称猪头原料2月10日购进,也未购进过,供给了相关材料证明履行进货检验权利,排查缘由有坚苦。因部门无检测尺度或库存不脚无法抽检,9月22日本局法律人员邀请检测人员对高风险项阐发,确认喷鼻料纳他霉素残留高致猪头肉超标。当事人改换喷鼻料供应商、调整工艺。经查,8月14日加工猪头肉5公斤,抽样、备样后残剩售完,货值350元,违法所得无法计较 。惩罚内容:综上所述,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 江苏省食物小做坊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,根据《 江苏省食物小做坊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之,决定对理当事人进行罚款的惩罚。